2019-06-20
各市、县(区)科技局、相关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发挥创新券便捷服务创新活动的作用,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C2018B0号),为进一步细化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申领、使用及科技服务机构管理、考核等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宁夏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科技服务机构入库进行备案、审核;
(二)对创新券申领及兑付资料进行审定确认,并开展监督抽查;
(三)对科技服务机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补贴额度;
(四)为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五)负责创新券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创业中心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运营及培训、科技服务机构入库评审、创新券申领及兑付资料的复核、服务对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创新券申领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创新券主要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以下创新活动:
(一)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委托检验、检测、动物实验、实验分析、设计、模具开发等技术服务;
(二)购买50万元以下的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及委托开展的小型研发活动;
(三)科技培训、科技咨询、科研仪器维修维护、科技查新、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贯标辅导、专利权质押贷款等。
(四)自带科技成果在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租赁孵化服务场地、购买财务、咨询管理、众筹众包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五)其他相关科技服务且适用创新券的活动。
第五条科技服务机构入库采取自愿申报、择优选择的方式,分为直接备案入库和审核入库两种类型。
(一)直接备案入库:经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或自治区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已在区外省市创新券平台注册运营并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只需在管理平台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经创业中心备案后直接入库。
(二)审核入库:在管理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信息,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经创业中心审核备案后入库。基本条件如下:
1.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专职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
4.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可随时申报、随时审核,科技服务机构名录即时更新。科技服务机构在服务年度内评价结果为差且拒不整改的,将取消科技服务机构资格。
第七条创新主体按需求在管理平台上选择相应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对接,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服务合同”后提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创新主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服务合同及服务真实性的初申,提交专业机构复核,由创业中心申定确认后生成创新券。创新主体在一个年度内可根据需要多次申领创新券,但申领创新券达到规定额度时(法人机构、社会组织20万元,个人5万元),系统将自动停止申领。
第八条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或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等活动的,应当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认定登记。
第九条选择区内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主体在支付服务费用时可直接抵用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创新券抵用。选择区外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主体先行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服务完成后申请兑付创新券。
第十条创新主体在委托服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在管理平台上传以下材料:
1.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费用支付证明;
2.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合作研发情况总结等)。
第十一条专业机构对兑付材料进行复核后,科技服务机构(创新主体)可选择即时兑付也可选择累积兑付。创业中心收到科技服务机构(创新主体)在线提交的创新券兑付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兑付资金。当年创新券兑付额度超过预算额度时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十二条创业中心每年底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兑付额度、服务收入及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服务补贴。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创新券兑付额度的50%给予补贴;对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创新券兑付额度的20%给予补贴;对科技查新、成果评价等公益性服务,按照每张合同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科技服务机构当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运行维护及科技服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支出。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当年创新券工作运行总体情况对创业中心进行评价,并按照不超过创新券年度兑付资金总额的10%核定创业中心下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