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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众筹的主要法律边界点

2018-08-06

  股权众筹作为新兴的融资模式,以互联网作为融资平台,其涉及的人群之广、数额之大往往使其极容易触及法律禁止的“红线”。融美科技作为最早进入互金行业的金融系统开发商,今天来和大家谈一谈众筹边界的红线。

  (一)“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模式的出现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的划分界限,也使得“非法集资”风险成为股权众筹亟需防控的主要风险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所以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时,需控制投资人数。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属公开发行证券,这一行为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才能进行。

  (二)控制资金流

  股权众筹平台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互联网对富余资本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富余资本的利用效率,从而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资本资源浪费的问题。基于上述认知,股权众筹平台主要是发挥着中介的作用,以撮合投融资交易的实现。

一旦股权众筹平台在中介过程中能够控制资金的利用与流动,则投资人的资金便存在为平台所挪用的可能,一旦资金遭受损失而难以弥补,这对投资者与筹资者而言,无疑都是利益的极大损失。因此,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平台是不能经手或负责管理资金的,一般可选择托管给可信任的第三方平台或银行,由投资者与筹资者协商约定向托管方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另外,众筹平台本身也不得从事与其业务范围相关的融资活动。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企业融资,不得提供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不得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公开转让服务,不得利用平台自身又是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计划,不得就融资计划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具有清香型的投资分析或投资建议,不得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不得以融资计划的销售业绩作为员工或代理商的奖励标准。当众筹平台不再提供众筹融资服务或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破产倒闭情形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对已有众筹融资计划的后续事宜做出妥善安排。

  关于入资方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法律尚未明文禁止的范围内,允许平台就入资的方式进行适当的创新或变通,以防止踏入法律的禁域。但入资方式的创新或变通又不得违背筹资的安全性要求或法律规定的初衷,否则便会滑向非法的领域。因此,从合理规制入资方式的角度出发,不允许股权众筹平台诱导先成立有限合伙公司再融资,并严格限制人数和金额。

  (三)防止项目审核推荐涉及的欺诈

  防止欺诈的方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信息传递便捷化,但另一方面虚拟化也为极大地提高了欺诈的可能性。因此为了防止项目审核推荐中极易发生的欺诈风险,应尽快建立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用体制。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机构和人实施纪律惩戒。

  (四)防控知识产权风险

  大多众筹项目并没有申请专利权或著作权,无法依据知识产权法保护其权益。因此,在一个项目众筹所需的时间里,就会有一些人借此剽窃这个产品创意。盗版商甚至可以通过率先量产的方式在市面上销售仿造品,反而使得众筹项目失去了创新性。国内的众筹平台目前的做法是对发起人进行提醒,建议项目发起人先申请著作权,再将项目上线以筹集资金。同时也会也会提供项目著作权申请的相关资料,协助项目发起人获得版权的相关文件,再对项目进行众筹,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此外对于创意有核心价值的信息众筹平台会考虑不公开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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